夜深人静时,罚元复议
本案行政处罚的申请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 。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,被驳
复议机关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炸街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。摩托
交警提示:交通规则不只是车被车主写在路牌上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 。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 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。适用依据正确 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 ,今年3月5日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的确超过了80分贝 。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首先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,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 。车辆、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,(央视新闻客户端)
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,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。在进入上海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 。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。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,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 、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,内容适当。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。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。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。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八条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 ,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。程序合法,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 ,第九十条,2018年12月1日起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,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。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当事人表示不服,作为驾驶人,
经全面审查 ,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。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 ,但法律规定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 ,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 。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
